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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87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77號 債 權 人 三澤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清 債 務 人 台灣步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晉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及命其補正之文件,   均未就yahoo 賠償金新臺幣伍仟肆佰元予以釋明,該部分聲   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