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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1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9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廖明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建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債權人應改為璽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明原。 三、提出債務人陳建廷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系爭工程款之工程竣工證明、開立請款相關之發票。 五、請提出催告債務人返還欠款之相關證明,如存證信函及郵局   掛號回執,請求返還之對話記錄等證明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