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13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
代理人 張簡宗瑜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億文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胡
春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應償付追償電費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元之依據
,並應提出聲請登記單、抄錄本通知書、繳費憑證及聲請金
額計算式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