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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3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13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簡宗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億文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胡 春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應償付追償電費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元之依據   ,並應提出聲請登記單、抄錄本通知書、繳費憑證及聲請金   額計算式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