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
代理人 張簡宗瑜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億文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春勸
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億文豐企業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
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億文豐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事件,
嗣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0日裁定命其釋明
債務人應償付追償電費新臺幣13,200元之依據,並應提出聲
請登記單、抄錄本通知書、繳費憑證及聲請金額計算式或其
他相關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09 年5 月5 日收受前項裁定,
然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
單附卷
可稽,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