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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3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簡宗瑜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億文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春勸 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億文豐企業有限公司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 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億文豐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事件,嗣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0日裁定命其釋明 債務人應償付追償電費新臺幣13,200元之依據,並應提出聲 請登記單、抄錄本通知書、繳費憑證及聲請金額計算式或其 他相關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09 年5 月5 日收受前項裁定, 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 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