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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5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9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萬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蘇增 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訴外人林美芳105 、106 、107 、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