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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0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鄧裕綋 上列聲請人與帶福新樂園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狀載釋明文件,即「放棄聲明書」,雙方約定以一年期   郵局定存之利息,為利息之基準,故請釋明何以聲請人得於   聲請狀另主張收取年息百分之5 之利息?並提出相關依據至   院供參。 二、請說明本件之一年期郵局定存利息(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4   年7 月31日)為何,並提出相關佐證資料以為證明。 三、請提出帶福新樂園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   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