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鄧裕綋
上列
聲請人與帶福新樂園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狀載釋明文件,即「放棄聲明書」,雙方約定以一年期
郵局定存之利息,為利息之基準,故請釋明何以聲請人得於
聲請狀另主張收取年息百分之5 之利息?並提出相關依據至
院供參。
二、請說明
本件之一年期郵局定存利息(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4
年7 月31日)為何,並提出相關
佐證資料以為證明。
三、請提出帶福新樂園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
文件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負責人之最新
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