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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1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0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李昆祐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更正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關於「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更正為「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