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精點印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明峯
上列
聲請人與莊敏祥即北斗星數位影像科技社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經查相對人北斗星數位影像科技社,
乃屬「獨資」,故請提
出相對人莊敏祥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經核
聲請狀所述,聲請人已依
期日完製並送交相對人點交,
請提出相關交貨或點交之簽收單,以佐其說。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