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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1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精點印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峯 上列聲請人與莊敏祥即北斗星數位影像科技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相對人北斗星數位影像科技社,屬「獨資」,故請提   出相對人莊敏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經核聲請狀所述,聲請人已依期日完製並送交相對人點交,   請提出相關交貨或點交之簽收單,以佐其說。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