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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1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精點印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峯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莊敏祥即北斗星數位影像科技社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 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 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24 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莊敏祥即北斗星數位影像科 技社發給支付命令,於聲請時之聲請狀上除相對人之姓名 及住址外,並未記載其他足以識別及特定該相對人之相關身 分資料。經核本件之聲請,認有命債權人提出相對人最新戶 籍謄本之必要,以供本院審核該相對人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 、訴訟能力及其真正之住所。經本院前於民國109 年4 月30 日通知債權人應於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相對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而聲請人於109 年5 月12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 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 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