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張念慈
上列
聲請人與張念慈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灣企銀交易明細所示付款戶名為宇閎實業有限公司,
請提出宇閎實業有限公司代聲請人匯款與
債務人之依據
。
二、經核聲請人提出轉帳明細中,關於中國信託銀行107 年
11月13日10時30分交易明細重複提出乙紙,故
予以扣除
後,總計匯款金額為新台幣202,062 元【計算式:1636
2+12800+27800+12900+9000+4000+12400+11700 +11600
+12100+12000+11900+12400+11900+12200+11000=20206
2 】,與聲請人陳報紙本證明不足金額為92,100元不符
,請補正其餘交易明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