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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6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念慈 上列聲請人與張念慈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灣企銀交易明細所示付款戶名為宇閎實業有限公司,     請提出宇閎實業有限公司代聲請人匯款與債務人之依據     。   二、經核聲請人提出轉帳明細中,關於中國信託銀行107 年     11月13日10時30分交易明細重複提出乙紙,故予以扣除     後,總計匯款金額為新台幣202,062 元【計算式:1636     2+12800+27800+12900+9000+4000+12400+11700 +11600     +12100+12000+11900+12400+11900+12200+11000=20206     2 】,與聲請人陳報紙本證明不足金額為92,100元不符     ,請補正其餘交易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