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96號
債 權 人 澄芯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馨云
債 務 人 大寬食茶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彪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參仟壹佰貳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參仟壹佰貳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