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9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檢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妙珍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廣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蘇維
彥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 元(匯票抬頭應開立" 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 )。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