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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9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9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檢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妙珍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廣丞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蘇維 彥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 元(匯票抬頭應開立" 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