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2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法定
代理人 潘冠宇
上列
聲請人與昕皇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昕皇鋼鐵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
件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應提出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聲請人主張鋼筋加工成型數量為1,500 噸之相關釋明
文件。
三、請釋明狀附之工程解約同意書
所載,乙方須歸還甲方「板料
鋼筋」共70.75 噸,該「板料鋼筋」與「鋼筋加工成型數量
」之關係為何。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