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271號
債 權 人 群英包裝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玉琴
債 務 人 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健才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貳萬伍仟柒佰捌拾玖元,
及其中①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柒佰玖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
息,②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柒佰玖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③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柒佰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