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6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禾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惠娟
上列
聲請人與林榮泰即榮泰工程行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林榮泰即榮泰工程行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
文件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應提出其
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經核
本件之工程
承攬合約書空調配管工經核本件程,第6 條
第4 款,乙方向甲方申領工程款時,必須檢具全額發票,否
則甲方得以拒付。
是故,請聲請人提出本件之發票至院。
三、聲請人提出至院之工程承攬合約書空調配管工程,尚缺第2
頁,請重新提出完整之合約書。
四、請釋明何以本件自民國108年10月11日起息?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