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46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6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禾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娟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林榮泰即榮泰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 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 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24 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 國109 年9 月1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 日內補正:「請提出 林榮泰即榮泰工程行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 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聲請人已收受該裁定,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逾期迄今仍未提出上開裁定命補正事 項以佐其說;另查相對人乃獨資,惟聲請狀上除相對人之姓 名及住址外,並未記載其他身分資料。本院無從據此審核該 相對人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其真正之住所。揆 諸首開條文及說明,聲請人有未盡表明請求原因事實及就其 請求為釋明之責,聲請顯於法不合,因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