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東佑電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湘珍
上列
聲請人與久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久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
明文件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應提出其
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依
聲請狀所附之出貨單之金額,與
債務人積欠之民國108年9
、11、12月之帳款不符,是請提出與
上開積欠貨款之相關出
貨單、發票等相關釋明文件;並提出計算式。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