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2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華友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世揚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豐達砂石有限公司、國士砂石企業
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債權人華友加油站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
備證明文件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釋明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玖萬壹仟玖佰柒拾玖元
之依據,並應提出各筆欠款之統一發票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