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52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2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華友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揚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豐達砂石有限公司、國士砂石企業 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華友加油站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   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釋明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玖萬壹仟玖佰柒拾玖元   之依據,並應提出各筆欠款之統一發票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