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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595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959號 債 權 人 饌師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安 債 務 人 大寬食茶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肆仟捌佰玖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