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050號
債 權 人 榮順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忠智
債 務 人 鄭畯中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柒佰柒拾肆元,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