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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63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3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威鯨海洋農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春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洪玉茹即洪家小館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洪玉茹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釋明洪家小館是否為合夥事業或獨資商號;如為合夥   ,應更正聲請人為「洪家小館,法定代理人洪玉茹」   ,如是獨資商號應更正為「債務人洪玉茹即洪家小館」。 四、聲請狀狀尾之聲請人及代表人處未蓋公司章及代表人章,應   補提到院。 五、提出送貨發票或蓋有發票章之送貨單;或債務人洪玉茹即洪   家小館簽名之銷貨單或送貨單。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