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3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威鯨海洋農場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伍春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洪玉茹即洪家小館間請求發
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洪玉茹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釋明洪家小館是否為合夥事業或
獨資商號;如為合夥
,應更正聲請人為「洪家小館,
法定代理人洪玉茹」
,如是獨資商號應更正為「債務人洪玉茹即洪家小館」。
四、
聲請狀狀尾之聲請人及代表人處未蓋公司章及代表人章,應
補提到院。
五、提出送貨發票或蓋有發票章之送貨單;或債務人洪玉茹即洪
家小館簽名之銷貨單或送貨單。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