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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6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申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榮 上列聲請人與久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請陳明聲請人、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 三、請陳明本件聲請標的究為805,294 元,或為805,301 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