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申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玉榮
上列
聲請人與久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請陳明聲請人、
債務人公司
法定代理人姓名。
三、請陳明
本件聲請標的究為805,294 元,或為805,301 元?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