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971號
債 權 人 石安水泥製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水永
債 務 人 崑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玟華
債 務 人 李麗君
一、債務人等應向
債權人給付:
㈠、債務人崑明營造有限公司應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參佰陸
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崑明營造有限公司應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玖佰貳
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李麗君應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玖佰貳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㈣、上列㈡或㈢債權其中一者獲清償時,另一債務人於清償範圍
內同免其責任。
㈤、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