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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74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403號 債 權 人 佳成衛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丞典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麥富清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內一只手寫單據未能看出其為銷貨單或是估價單,請   釋明該單據之性質是否為銷貨單,並請釋明該單據所指之金   額為何。 二、並該手寫單據上記載之地址與聲請狀內訂購單所載之地址不   同,請釋明該單據所依據之工程是否與本件請求所依據之工   程為同一件工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