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403號
債 權 人 佳成衛浴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丞典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麥富清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聲請狀內一只手寫單據未能看出其為銷貨單或是估價單,請
釋明該單據之性質是否為銷貨單,並請釋明該單據所指之金
額為何。
二、並該手寫單據上記載之地址與聲請狀內訂購單
所載之地址不
同,請釋明該單據所依據之工程是否與
本件請求所依據之工
程為同一件工程。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