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7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楚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淮勝
上列
聲請人與阿爾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阿爾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
證明文件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負責人之最新
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
本件存證信函送達
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
本。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