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長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雍泰
上列
聲請人與勝安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7 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勝安冷凍食品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
明文件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應提出其
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陳報
本件利息起息日係「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抑
或「民國109年1月9日」?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