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
聲請人與欣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欣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
明文件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應提出其
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
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39,419元之詳細計算式。
三、陳報聲請人於何時終止保全服務?並陳報得請求未履行保全
服務
期間(至110 年10月28日止)之服務費依據(如契約書
條款)。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