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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8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聲請人與欣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欣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   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39,419元之詳細計算式。 三、陳報聲請人於何時終止保全服務?並陳報得請求未履行保全   服務期間(至110 年10月28日止)之服務費依據(如契約書   條款)。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