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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86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6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立法防偽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英治 上列聲請人與萬寶祿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萬寶祿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   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負責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