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6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立法防偽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英治
上列
聲請人與萬寶祿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萬寶祿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
報備證明文件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負責人之最
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