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6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立法防偽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英治
相 對 人 萬寶祿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萬寶祿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
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
或其他得為訴訟
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
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
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所
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萬寶祿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
經查相對人萬寶祿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
所設於台北市中正區,
非本院轄區,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
記表附卷
可憑。是依
前揭規定,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
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