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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86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6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立法防偽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英治 相 對 人 萬寶祿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寶祿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被告時,依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 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 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 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所 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萬寶祿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經查相對人萬寶祿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 所設於台北市中正區,本院轄區,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 記表附卷可憑。是依前揭規定,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 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