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87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78號 債 權 人 立益飼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黃椿 債 務 人 陳宏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玖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