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8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78號 債 權 人 立益飼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黃椿 債 務 人 陳宏竹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3日所發支付命令,應更正 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第一項,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伍佰玖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伍拾玖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 第239 條亦有明文規定,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 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