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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9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榮國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李秀鑾 上列聲請人與吳清雲即慶毅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吳清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