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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98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8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華友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揚 上列聲請人與豐達砂石有限公司、國士砂石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豐達砂石有限公司、國士砂石企業有限公司之法人登   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   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