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吉立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政如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記載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潮福餐飲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葉書鳴」)。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