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墾丁怡灣渡假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柏齡
代 理 人 莊懷堉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有聲請人墾丁怡灣渡假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及
法定代理
人李柏齡印文之
聲請狀,或提出墾丁怡灣渡假酒店股份有限
公司委任代理人莊懷堉之
委任狀。
二、請更正
本件聲請狀附表付款人欄。(應記載彰化銀行恆春分
行)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