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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天青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戊己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下列事項:  ㈠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銀行彰化銀行東港分行)  ㈡發票人欄。(應記載彰化銀行東港分行蔡明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