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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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崇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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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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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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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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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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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呂亮毅
代 理 人 陳冠翰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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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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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裁定自民國109年12月7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經查:債務人名下有㈠坐落
屏東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39228分之13076;㈡車牌號碼
797-MEX號機車;㈢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新臺幣(下同)
961元;㈣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63股,價值為3,122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5月17日國壽字第108050834號函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5月17日台壽字第1080002259號函附卷
可稽。債務人所有
上開不動產,經本院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程序管理人,進行變價程序,截至
113年2月27日止,經6次公開
拍賣均無人買受,本院斟酌上開不動產屬不易變價之財產,認應返還債務人。又上開債務人所有車牌號碼
797-MEX號機車,係
101年出廠,車齡已有12年,遠逾使用年限,折舊後幾無清算實益,
爰不予處分。另上開保單價值準備金961元及股份價值3,122元
業據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上開金額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
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