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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拍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洪金富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阮呂芳周、美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拍賣標的物其中屏東縣○○鄉○○段○○○○○號   之所有權人為美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故請具狀陳報其   為本件之相對人。 二、請提出相對人美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大路觀育   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   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   略)。 三、請提出本件債權讓與通知之清晰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