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賽亞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奕雄
相 對 人 高秀蘭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高秀蘭於民國108 年5 月30日及10
8 年8 月16日與聲請人簽立和解協議書約定償還新臺幣(下
同)①3,456,535 元、②2,622,841 元,其中欠款①部分,
約定乙方(即相對人)應自108 年6 月1 日起於每月5 日償
還4 萬元予甲方(即聲請人),直至
系爭帳款全數清償完畢
為止,且有違約加計利息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另欠款②部分
,乙方承諾於108 年10月31日前全數償還係爭款項予甲方,
亦有違約加計利息之約定。並於108 年11月13日以相對人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
擔保,經登記在案
。
詎相對人
前揭欠款①部分僅償還至109 年7 月份之期款,
尚欠3,050,522 元及自109 年8 月6 日起算之利息;欠款②
部分清償期屆至未依約履行,尚欠2,622,841 元及自108 年
10月31日起算之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
提出和解協議書、債權計算書、還款明細、
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
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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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2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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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縣│長治鄉 │番子寮│ │922-1 │ │0 │1 │19.00 │全部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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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2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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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建築式樣主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 要建築材料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 及房屋層數 │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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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72 │三和68之1號 │番子寮段922-1 │鋼筋混凝土造│一層48.98 、二層49.28 、│陽台8.56、│全部│ │
│ │ │ │地號 │、三層樓房 │三層49.28 ,總面積147.54│屋頂突出物│ │ │
│ │ │ │ │ │ │10.5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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