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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拍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陳世文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阮呂芳周、美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鄉○○段1496、1497、1498、1572、1573   、1578、1579、1580、1581、1582、1583、1584、1585、15   86、1587、1588、1589、1590、1591、1592、1593、1594、   1595、1596、1597、1598、1599、1600、1617、1654地號,   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 二、請提出相對人美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大路觀育   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   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   略)。 三、請提出本件債權讓與通知之清晰收件回執影本(債務人大路   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四、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第一次抵押權讓   與之移轉變更契約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