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6號
聲 請 人 龍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孟達
上列
聲請人與
有限責任屏東縣太陽農產運銷合作社間請求
拍賣留
置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聲請人之
法定代理人是否為「蔡承甫」?如是,請具
狀更正法定代理人。
二、請提出
相對人有限責任屏東縣太陽農產運銷合作社有限公司
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
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朱姿瑩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
二、請提出債務新臺幣133 萬3430元之具體細目,並提出相關單
據。
三、請具體指摘機械明細編號7 「PP整列機修繕用品」之明細、
數量。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