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6號
聲 請 人 龍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承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有限責任屏東縣綠太陽農產運銷合作社間請
求
拍賣留置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有限責任屏東縣綠太陽農產運銷合作社之法人
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
及其
法定代理人朱姿瑩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二、請提出債務新臺幣133 萬3430元之具體細目,並提出相關單
據。
三、請具體指摘機械明細編號7 「PP整列機修繕用品」之明細、
數量。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