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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拍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留置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6號 聲 請 人 龍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承甫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有限責任屏東縣綠太陽農產運銷合作社間請 求拍賣留置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有限責任屏東縣綠太陽農產運銷合作社之法人   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   及其法定代理人朱姿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二、請提出債務新臺幣133 萬3430元之具體細目,並提出相關單   據。 三、請具體指摘機械明細編號7 「PP整列機修繕用品」之明細、   數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