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6號
聲 請 人 龍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承甫
相 對 人 有限責任屏東縣綠太陽農產運銷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朱姿瑩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1 個月以
上之相當期限,通知
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
,即就其留置物取償,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該期限內
為清償者,
債權人得
準用關於實行
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
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
所有權;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
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
民法第936 條第1 項、第2 項、第89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質權人依民法第893 條第1 項規定,得自行拍賣質
物,
惟質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質物,則法院自亦
應為許可
強制執行之裁定,此有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
8 號判例意旨可供
參照。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7 年8 月1 日向聲請人承
租門牌號碼為屏東縣○○鄉○○路○ 號之建物一棟,並一併
租賃附屬設備,租金約定每月新臺幣(下同)20萬元,租期
為二個月,並約定租賃
期間設備修繕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又
上開租賃因係短期租賃,
兩造僅有口頭約定,而未簽訂租約
。
嗣於107 年9 月30日租期屆滿後,相對人續向聲請人承租
上開建物三個月,並訂有
租賃契約,租金為每月20萬元,並
約定租賃期間設備修繕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惟租期屆滿後,
相對人僅繳納8 月份之租金20萬元,尚欠9 月份至12月份租
金80萬元及其他費用(電費、租賃期間設備修繕費用等),
經雙方會同結算(相對人委由其會計林麗頡出面與聲請人結
算),尚欠1,333,430 元,經聲請人於108 年3 月19日寄發
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於函到40日清償前開費用,否則聲請人
將逕依法實行
留置權,拍賣放置於租賃物內之機具以
求償。
上開存證信函並於108 年4 月23日送達相對人,殊料相對人
迄今仍置之不理,為此依法聲請裁定拍賣留置物
等情,已據
其所提之屏東永安郵局第000055號存證信函為證,經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經
合法通知相對人有限責任屏東縣綠太陽農產運銷合作
社,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
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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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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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 品 名 稱│單位│數量│ 物 品 所 在 地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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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噸容量三層桶 │座 │1 │屏東縣○○鄉○○路○ 號│廠牌:鎮田機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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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套標機 │台 │1 │屏東縣○○鄉○○路○ 號│廠牌:Hardgoo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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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果醬蒸煮機 │台 │1 │屏東縣○○鄉○○路○ 號│廠牌:TATSUM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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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攪碎機 │台 │1 │屏東縣○○鄉○○路○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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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膠帶封箱機 │台 │1 │屏東縣○○鄉○○路○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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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PP機寬口充填頭│支 │18 │屏東縣○○鄉○○路○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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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PP整列機皮帶 │條 │12 │屏東縣○○鄉○○路○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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