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謝斌炫
相 對 人 佐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龍泳呈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原設定義務人兼
債務人奕兆瑞欣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於民國107 年12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 萬
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8 年3 月23日,且有利息及
違約金之
約定,並於107 年12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
定普通抵押權為
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8 年11月26日
因買賣,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佐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對
於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
出
債權憑證、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
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按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抵押權所
擔保債權如何,應依設定登記內容定之,抵押權人亦僅能依
設定登記內容行使其權利,最高法院84年度
台上字第1570號
裁判意旨
可資參照。因此,
系爭普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如
何,應依設定登記內容定之,抵押權人亦僅能依設定登記內
容行使其權利。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憑證1 紙,其簽立
日期為107 年12月25日,雖與抵押權之登記內容(擔保債權
種類及範圍:107 年12月24日之金錢借貸)不相符,
惟本件
為普通抵押權,
揆諸上開之說明,僅須就抵押權之設定及其
擔保之債權種類及範圍為形式上之審查,是上開聲請人之聲
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
│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80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縣│屏東市 │萬年│ │1201-3│ │0 │0 │83.00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80號│
├──┬───┬───────┬────────┬──────┬──────────────────┬──┬────────┤
│ │ │ │ │ 建築式樣主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 │ 要建築材料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 及房屋層數 │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3416 │清世街144號 │萬年段1201-3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一層39.93 、二層52.50 、│屋頂突出物│全部│ │
│ │ │ │ │、四層樓房 │三層52.50 、四層52.50 、│14.98 │ │ │
│ │ │ │ │ │騎樓14.98 ,總面積212.41│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