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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拍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謝斌炫 相 對 人 佐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泳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奕兆瑞欣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於民國107 年12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 萬 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8 年3 月23日,且有利息及違約金之 約定,並於107 年12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 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8 年11月26日 因買賣,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佐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對 於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 出債權憑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 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按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抵押權所 擔保債權如何,應依設定登記內容定之,抵押權人亦僅能依 設定登記內容行使其權利,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570號 裁判意旨可資參照。因此,系爭普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如 何,應依設定登記內容定之,抵押權人亦僅能依設定登記內 容行使其權利。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憑證1 紙,其簽立 日期為107 年12月25日,雖與抵押權之登記內容(擔保債權 種類及範圍:107 年12月24日之金錢借貸)不相符,惟本件 為普通抵押權,揆諸上開之說明,僅須就抵押權之設定及其 擔保之債權種類及範圍為形式上之審查,是上開聲請人之聲 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 │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80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縣│屏東市 │萬年│ │1201-3│ │0 │0 │83.00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80號│ ├──┬───┬───────┬────────┬──────┬──────────────────┬──┬────────┤ │ │ │ │ │ 建築式樣主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 │ 要建築材料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 及房屋層數 │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3416 │清世街144號 │萬年段1201-3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一層39.93 、二層52.50 、│屋頂突出物│全部│ │ │ │ │ │ │、四層樓房 │三層52.50 、四層52.50 、│14.98 │ │ │ │ │ │ │ │ │騎樓14.98 ,總面積212.41│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