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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拍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80號 抗 告 人 佐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泳呈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謝斌炫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 本院民國109 年6 月30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故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 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