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80號
抗 告 人 佐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龍泳呈
上列
抗告人與
聲請人謝斌炫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
本院民國109 年6 月30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按抗告,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故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 元。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