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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拍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80號 抗 告 人 佐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泳呈 債 權 人 謝斌炫 上列抗告人佐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債權人謝斌炫間請求本票准 許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6 月30日所為之10 9 年度司拍字第8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之費用,關係人未預 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 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佐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抗告,惟未據 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 送達5 日內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 元,抗告人於109 年 7 月22日收受前項裁定,惟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抗告費,有本 院送達證書、收文、收狀查詢清單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說明,其抗告即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首揭規定及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第46條、民事訴訟 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