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80號
抗 告 人 佐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龍泳呈
債 權 人 謝斌炫
上列
抗告人佐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
債權人謝斌炫間請求
本票准
許
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6 月30日所為之10
9 年度司拍字第8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理 由
一、
按對於
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
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
聲
請或抗告,
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
經查,
本件抗告人佐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抗告,
惟未據
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
送達5 日內繳納
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 元,抗告人於109 年
7 月22日收受前項裁定,惟逾期
迄今仍未繳納抗告費,有本
院送達證書、收文、收狀查詢清單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附卷
可稽,是依
前揭說明,其抗告即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
首揭規定及
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第46條、民事訴訟
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