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南亞畜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宇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謝勝璘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 條第2 項定   有明文;見票即付之匯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票據法第66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同法第124 條關於上開規定於本票準   用之。故請補正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 )一   紙之提示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票載發票日,利息起算日不   得早於提示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