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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3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通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牟鐘典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李孟峰、戴菁慧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經核其中本票(票據號碼:CH681842)1 紙,票面   金額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4萬元,聲請人請求10萬元,是   否相對人已部分清償,請陳明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