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通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牟鐘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李孟峰、戴菁慧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經核其中本票(票據號碼:CH681842)1 紙,票面
金額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4萬元,聲請人請求10萬元,是
否相對人已部分清償,請陳明之。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