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4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華人夫子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能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欣羽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20萬元、發票日民   國108年9月20日)1紙之原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