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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5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得成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寶金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鍾茂榮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787398、CH787396、CH   787397)3 紙之原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